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美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佔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100年度易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上訴人於101年1月19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之送達,其上訴期間加計4日在途期間,應於101年2月2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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