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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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秋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謝秋惠於民國101年6月14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苗栗竹南鎮縣○道○號高速公路往北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行車前當詳細檢查方向盤、輪胎系統是否確實有效,竟疏未注意於行車前檢查方向盤動能、輪胎狀況,嗣於同日19時30分許,途經○道0號114.
1公里北向內側車道處,因方向盤失控打滑,致同向後方行駛於中線車道,由 駱淑貞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煞車不及,撞擊謝秋惠上開小客車之車身,造成駱淑貞受有胸腹部挫傷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駱淑貞告訴被告謝秋惠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調解紀錄表、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等件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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