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良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4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良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宣告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良純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件編號1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32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附件編號2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457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另附件編號3至6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48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5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速偵字│嘉義地檢101年速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第000819號│第000848號│0415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嘉簡字第001326│101年嘉簡字第001457│101年嘉簡字第00148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嘉簡字第001326│101年嘉簡字第001457│101年嘉簡字第001481││判決││號│號│號││├────┼──────────┼──────────┼──────────┤││判決│0000000│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04156號│04156號│0415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嘉簡字第001481│101年嘉簡字第001481│101年嘉簡字第00148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嘉簡字第001481│101年嘉簡字第001481│101年嘉簡字第001481││判決││號│號│號││├────┼──────────┼──────────┼──────────┤││判決│0000000│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