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原告 徐戴佩櫻 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 律師被告 劉紫玄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訴字第90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王素珍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