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周城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至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538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5日合法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1紙、繳費資料明細1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等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嘉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