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陳祐松 即 林艷嬌 之繼承人
陳珮儀 即林艷嬌之繼承人
陳祐誠 即林艷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 林豔嬌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艷嬌」。
理由
一、按拍賣抵押物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