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22號上訴人 黃士原
黃柏翰 黃來益 黃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松通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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