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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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206號抗告人 簡崇經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108年事聲字第206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