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37號原告 黃書馨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石蕙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經本院行政訴訟科於同年月13日收文,有原告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1份可參(見本院卷第145頁),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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