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將本件移送本院,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86,608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