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71號原告 李晨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鴻昌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