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調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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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調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調字第687號聲請人即原告 黃正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亞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交附民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檢附繕本送達相對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請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賠償各類項目及金額分別為何。
二、檢附對應上開各項內容之相關單據及證物(如醫療費用收據等)。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聲請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並未記載金額,且未具體敘明所主張各內容項目及金額為何,屬原因事實不備,核與前開法定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