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宜蓁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