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6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煥忠
蔡煥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102,440元(18,000×394.58=7,102,
440),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7,0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對此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何慧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