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25號原告 李宜庭 訴訟代理人 茆怡文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祥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淑芳
徐芳靖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徐瑞忠 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