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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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979號
上 訴 人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丁○○
      台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禮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4年
度桃簡字第979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4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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