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宏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07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5月30日下午4時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額度
資料查詢、客戶繳款狀況查詢、持卡人交易查詢、信用卡交
易明細表、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月報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