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80號原告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逸婷 被告 王俊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公司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3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補字卷第37-4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