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楊慶昭
施碧芸 被告 洪念彤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歐家佑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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