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60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林美良 債務人鹿港煤氣行 張樹勳 債務人張樹勳債務人 許美 華債務人 施文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元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張樹勳(鹿港煤氣行)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9日邀其餘相對人 許美華 、施文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16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10月29日起至104年02月28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加年率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6.38%)。
2.4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10月29日起至104年02月28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加年率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6.38%)。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契約書為據。
(三)債務人 張樹動 (鹿港煤氣行)應於每月29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3年09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契約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許美華、施文啟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6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施文啟、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38%│││58000│樹勳、許美│9月29日起│││││元│華、鹿港煤│││││││氣行張樹勳││││├──┼───┼─────┼──────┼──────┼───────┤│002│新臺幣│施文啟、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38%│││14500│樹勳、許美│9月29日起│││││元│華、鹿港煤│││││││氣行張樹勳││││└──┴───┴─────┴──────┴──────┴───────┘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施文啟、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000│樹勳、許美│9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華、鹿港煤│││百分之十,逾期││││氣行張樹勳│││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施文啟、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500│樹勳、許美│9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華、鹿港煤│││百分之十,逾期││││氣行張樹勳│││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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