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558號聲請人 李秉志 非訟代理人 葉瑞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錫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