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方矩送達代收人 張益琪 相對人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花蓮縣○○市○○街○○號)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99年7月1日失蹤,迄今已逾3年,生死不明,爰聲請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失蹤滿3年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基本資料、親屬系統表存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核閱相符,另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07年7月9日健保東醫字第1077101279號書函附卷可佐,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經本院公示催告,此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揭示證書、死亡宣告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且聲請人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時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利害關係人,揆諸上揭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自得於失蹤滿3年後,聲請宣告死亡。末相對人於99年7月1日失蹤,計至102年7月1日屆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許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