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告 施彥成
被告 鄭宏鈞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4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
法官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告 施彥成
被告 鄭宏鈞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4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
法官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