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告 施彥成

被告 鄭宏鈞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4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

法官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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