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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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朝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以新臺幣折算壹日」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第三行關於「以新臺幣折算壹日」,顯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