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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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健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5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健忠於民國106年11月初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中壢哥哥」、「四兩哥」等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後於106年11月7日11時14分許、同日14時12分許及同年月10日13時45分許,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假冒債主及 楊嘉蕙張素蘭 之子與 蕭結香 之孫,各撥打電話向被害人楊嘉蕙、張素蘭、蕭結香謊稱:其子(孫)為人作保,債務人潛逃,渠等找不到債務人,就抓其子(孫)討債,要其代為還款云云,再由假冒楊嘉蕙、張素蘭之子、蕭結香之孫者配合佯裝遭到毒打,向楊嘉蕙、張素蘭、蕭結香求救,致渠等分別陷於錯誤,而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現金,或刷卡購買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物品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電話指示,放置在如附表所示地點,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電話指示王健忠前往如附表所示地點(編號四除外)取款(物)。王健忠得手後再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將上開款項或物品全數交予詐欺集團所屬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四兩哥」之成年男子,嗣再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中壢哥哥」處獲得當次不法所得2%之酬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健忠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已於107年5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孫少輔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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