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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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
戊○○上列上訴人甲○○、乙○○、戊○○與被上訴人台灣優品醫事檢驗所即 陳嗣民 、台灣優品醫事檢驗所即 李嘉渝 、台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柒萬貳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