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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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錦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錦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錦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
107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潘錦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㈠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85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12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251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2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09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㈡及㈢至㈤所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380號、106年度聲字第49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年3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918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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