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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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陳鈺雯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