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 陳輝陽 相對人 官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54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雖以其業已對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0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087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於提出「民事再審之訴狀」時,已表明聲請停止執行,且其所提起之再審之訴,及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10年
8月30日分別以110年度再易字第54號、110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本件重複聲請停止前述執行程序,自無必要,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