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六十九萬一千五百三十九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一
千四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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