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4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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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479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
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
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