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327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10
月29日北縣警重刑社字第2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處拘留壹日
。
扣案白色細結晶K他命貳小包(實稱毛重壹壹點零玖壹零公克、
淨重壹零點伍參壹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捌公克、餘重壹零點
伍參零貳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被移送人自民國96年起至98年9月22日23時許止。
(二)地點: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3樓住處及臺北市
○○區○○路○段○○○號5樓住處。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9月23日23時30分在臺北縣三重市○○○路○○
巷口查獲,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所有K他命2小包。
(三)被移送人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亦有臺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憑。
(四)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訊問筆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
(五)扣案白色細結晶K他命2小包(實稱毛重壹壹點零玖壹零
公克、淨重壹零點伍參壹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捌公克
、餘重壹零點伍參零貳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鑑驗,檢出Ketamine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85205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
證。
三、扣案白色細結晶K他命貳小包(實稱毛重壹壹點零玖壹零公
克、淨重壹零點伍參壹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捌公克、餘
重壹零點伍參零貳公克)為查禁物,自應依法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98 年11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
中華 民 國 98 年11月9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