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60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債權額新臺幣95,822元之請求權基礎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96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3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