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勝川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提出97、98年度薪資單影本。
4.請提出債務人95、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項所得資料清單。
5.請說明薪資單應扣金額中,「預付薪津」及「代扣款」為何?
6.請陳報房屋貸款之債權銀行,並列出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額,及拍賣抵押物後不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7.請提出債務人95年無擔保債務協商成立前,需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及證明文件(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8.依債務人所陳報,扣薪後每月薪資顯無法負擔債務人所陳報每月必須支出費用及扶養費,是否有親友資助?配偶是否另有收入來源?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明
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1.說明戶籍地址與現居地址不同之原因。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
情形及其用途?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12.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3.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有數筆金融機構之債務,已轉移與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是否曾與各該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結果如何?
14.請陳報強制執行每月扣薪之數額。
15.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父親及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
債務人之兄弟姐妹有無分擔扶養義務?如無,原因為何?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概略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