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917號聲請人 賴右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琰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六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及到期日各為何?(因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均為「110.10.20(到期日)」,惟六張本票之到期日均不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