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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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0號聲請人 黃丞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玉門本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9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謝 庄龍 110年11月29日110年11月29日100,000元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