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97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陳秀紅 即啟福企業社、 謝佳宏 、 許東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許東梅是否為債務人,並補正相對人許東梅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