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併案部分應行調查,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併案部分應行調查,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