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繼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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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369號聲請人 尤柏翰 法定代理人 池佳玲
尤嘉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池宏斌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係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29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依法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池宏斌於108年7月29日死亡,而聲請人尤柏翰為被繼承人之姪子,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暨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按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依法並非繼承人,故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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