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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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債權人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重安醫院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重安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重安醫院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補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