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源祥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源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徐源祥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徐源祥因犯竊盜案件,前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徐源祥繳納現金後,將具保人即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可按(見執聲沒卷第2頁及反面)。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見執聲沒卷第3至6頁;本院卷第3至10頁),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2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