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盧啓明 被告 黃素蓮
林垚榮 戴光超 陳寬煒 李秉樺 汪智聞 李錦宗 許志濠 簡宇蓉 董義強
號 周文寶 黃建裕 余建宏 葉日文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