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62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國雄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777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