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黃偉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建物門牌「自強六路2號三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自強六街2號3樓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新竹簡易庭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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