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3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以個人家庭因素,請求從輕量刑(原判決已量處最低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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