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0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醫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01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醫師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5月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301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