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七號聲請人全美羽毛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聲請人乙○○住同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補充裁定,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院三十四年聲字第二六三號判例參照)。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前開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以異議方式表明不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分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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