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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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八月廿三日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月廿六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三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0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巷、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