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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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4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1年7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向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6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1年7月2日起至131年7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1年7月10日與聲請人簽訂房屋借款/循環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借款310萬元,其中包括房屋借款180萬元,借款期間自91年7月10日至111年7月10日,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加碼2.35%計算;及循環借款130萬元,借款期間自91年7月10日至92年7月10日止,每次期滿前經聲請人同意,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加碼4.35%計算。上開借款均約定相對人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遲延清償之本金,除支付利息及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僅分別繳納本息至96年9月10日及96年8月21日,餘款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暨約定書、還款交易明細影本各乙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業已於96年10月16日通知相對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嗣該通知函於96年11月2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民法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臺北市│中正區│河堤│六│163│建│606│28分之1│││││││││││├──┼───┼────┼───┼──┼───┼──┼────────┼───────┤│2│臺北市│中正區│河堤│六│163-2│建│6│28分之1│└──┴───┴────┴───┴──┴───┴──┴────────┴───────┘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結構│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用途│├────┬────┬─────┤││││││││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047│河堤段六小段│同安街72巷2││鋼筋混│第三層│47.40││全部││││163地號│之1號3樓││凝土造│││││││││││(4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