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26號聲請人 賴博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20│├──┼──────────┼───────┼──┼──┤│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32│├──┼──────────┼───────┼──┼──┤│0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45│├──┼──────────┼───────┼──┼──┤│00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2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孔華